儀器企業應建立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應急制度(借鑒天瑞儀器)
2011-04-0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或“本公司”)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建立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置機制,最大程度降低突發事件造成的影響和損失,維護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企業穩定,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促進和諧企業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證監會《證券、期貨市場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的、有別于日常經營的、已經或者可能會對公司的經營、財務狀況以及對公司的聲譽、股票價格產生嚴重影響的、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偶發性事件。
第三條 公司應對突發事件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突然發生,嚴重影響或可能導致或轉化為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穩定的公司緊急事件的處置。
第二章 突發事件分類
第五條 按照社會危害程度、影響范圍等因素,突發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類
1、公司大股東出現重大風險,對公司造成重大影響;
2、大股東之間存在紛爭訴訟,或出現明顯分歧;
3、公司與社會、股東、員工之間存在紛爭訴訟;
4、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
5、決策管理層對公司失去控制;
6、公司資產被大股東或有關人員轉移、藏匿到海外或異地無法調回;
7、其它事件。
(二)經營類
江蘇天瑞儀器股份有限公司突發事件危機處理應急制度
1、公司的經營和財務狀況惡化;
2、公司面臨退市風險;
3、公司因重大質量事故等無持續經營能力;
4、涉及重大經濟損失或民事賠償風險;
5、其它事件。
(三)環境類
1、國際重大事件波及上市公司;
2、國內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變化波及上市公司;
3、自然災害造成公司經營業務受到影響;
4、事故災難,公司內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等
造成公司正常經營受到影響;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處罰風險;
6、其它事件。
(四)信息類
1、公司的股票價格異常波動;
2、報刊、媒體對公司進行集中或不實報道;
3、社會上存在不實的傳言或信息,給公司造成了影響;
4、公司發布的信息出現重大的遺漏或錯誤,對市場造成了影響;
5、可能或者已經造成社會不穩定,引發投資者群體上訪或投訴事件等;
6、其它事件。
第三章 組織體系
第六條 公司對突發事件的處置實行統一領導、統一組織、快速反應、協同應對。
第七條 公司成立突發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下稱“應急領導小組”),由公司董事長擔任組長,董事會秘書任副組長,成員由公司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應急領導小組是公司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公司法人治理制度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就相關重大問題作出決策和部署,根據需要研究決定本公司對外發布事件信息,主要職責包括:
(一)決定啟動和終止突發事件處理系統;
(二)擬定突發事件處理方案;
(三)組織指揮突發事件處理工作;
(四)協調和組織突發風險事件處置過程中對外宣傳報道工作,擬定統一的
對外宣傳解釋口徑;
(五)負責保持與政府各相關部門的有效聯系和銜接;
(六)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的其它事項。
第四章 預警和預防機制
第九條 公司應對可能引發突發事件的各種因素采取預防和控制措施,根據突發事件的監測結果對突發事件可能產生的危害程度進行評估,以便采取應對措施。
第十條 公司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責任人作為突發事件的預警、預防工作第一負責人,定期檢查及匯報部門或公司有關情況,做到及時提示、提前控制,將事態控制在萌芽狀態中。
第十一條 公司相應崗位人員應保持對各類事件發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斷地監測社會環境的變化趨勢,收集整理并及時匯報可能威脅企業的重要信息,并對其轉化為突發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進行評估。
第十二條 公司總部設置 24 小時值班電話,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為信息的報告人,值班人接到電話后立即向公司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相關部門負責人接到信息后及時向分管副總進行匯報。有關單位和人員報送、報告突發事件預警信息,應當做到及時、客觀、真實,不得遲報、謊報、瞞報、漏報。
第十三條 預警信息包括突發事件的類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預警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公司預警信息的傳遞主要由公司各部門、各控股子公司責任人向分管副總進行匯報,然后由分管副總協同有關人員對信息進行分析及調查,確定為有可能導法人治理制度致或轉化為突發事件的各類信息須予以高度重視并立即向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報告,必要時提出啟動應急預案的建議。
第十四條 當預警信息被董事會秘書確定為需披露的信息后,則應當及時按照有關信息披露制度進行披露。
第五章 應急處置
第十五條 發生突發事件時,應急領導小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并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制訂的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
第十六條 應急領導小組確定突發事件后,應根據突發事件性質及事態嚴重程度,及時組織召開會議,決定啟動專項應急預案,并針對不同突發事件,成立相關的處置工作小組,及時開展處置工作。
(一)治理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對股東出現重大風險及大股東之間存在的紛爭訴訟,應約見大股東負責人員,請其予以配合,并詳細了解事情的進展情況;
2、對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涉及重大違規甚至違法行為,應協助公安部門做好案件的查處工作;
3、加強投資者關系管理,熱情接待投資者咨詢、來訪及調查;
4、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經營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徹底了解公司的財務狀況,必要時聘請中介機構進行審計或評估;
2、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談話及控制;
3、暫時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資等經營活動;
4、對于公司經營虧損或面臨退市,積極與各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溝通,尋找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如定向增發、重組;
5、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環境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深入調查、了解目前環境,包括國際、國內重大事件、政策變化、自然環境詳細情況以及對上市公司的影響程度;
2、公司召開經營班子會議,討論在上述情形下,公司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
對公司造成的影響;
3、公司經營班子及時提交有關處理意見,并上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予以調整經營策略及投資方向;
4、對于自然災害或社會公共事件對經營項目已經造成嚴重影響,公司應立即派出相關領導親赴現場進行緊急處理,并及時上報現場處理情況;
5、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聯系有關媒體負責人,將真實情況進行溝通和告知,并商議處理方案;
2、立即對不實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盡量減少不良信息的影響;
3、追查相關責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嚴重者通過法律途徑處理;
4、安撫投資者,做好投資者的咨詢、來訪及調查工作;
5、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五)運營類突發事件主要處置措施
1、跟各運營商、托管機房等保持密切溝通,遇到問題及時處理,盡可能減少事故的影響;
2、定期進行緊急故障處理預演,保證在各種故障出現后都能夠及時有效地進行備份機制啟用,且故障能在規定時間內解決;
3、全天候進行自動監控、人工監控、最終應用監控等全方位的監控體系,從而保證出現故障后能夠及時發現和處理;
4、24 小時值班制度,保證用戶遇到的任何異常、各種組織反饋的各種問題都能夠得到及時處理;
5、定期進行重要硬件、數據等的多重災備和故障切換工作,確保出現突發事件后盡可能平穩切換而不影響到用戶,且確保各種信息的絕對安全。
第十七條 經應急領導小組決定,公司可以邀請公正、權威、專業的機構協助解決突發事件,以確保公司處理突發事件時的公眾信譽度及準確度。
第十八條 突發事件結束后,應急領導小組應盡快消除突發事件的影響,并及時解除應急狀態,恢復正常工作狀態。同時應分析和總結經驗,對突發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評估突發事件處理的效果。
第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修訂應急預案,充實應急預案內容,提高應急預案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條 應急領導小組擬定關于善后事項的處理意見,包括遭受損失情況以及恢復經營的建議和意見,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一條 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涉及到的相關人員要恪守保密原則,有關突發事件處理工作中的情況,不得隨意泄露;要忠實履行職責,牢固樹立全局觀念,堅決服從公司統一安排,不得損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條 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應及時將事件情況、已采取的措施、聯絡人及聯系方式等通過電話上報證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同時,在掌握事件的具體情況后,應將事件的詳細情況書面報送證監局及有關政府部門,不得遲報、謊法人治理制度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事件性質、影響范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采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公司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涉外突發事件以及發生在敏感地區、敏感時間的突發事件信息的報送,可隨時上報。
第六章 應急保障
第二十三條 公司下屬各部門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切實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保障等工作,保證應急工作需要和各項應急處置措施的順利實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的值班電話及應急領導小組成員的手機必須保證暢通,確保與各部門的聯系;
(二)隊伍保障。應急領導小組有權利根據突發風險處置工作的需要,隨時召集參與處置人員,被召集人必須服從安排;
(三)物資保障。公司相關部門應做好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物資保障,準備好相關的設施、設備及資金、交通工具等等;
(四)培訓保障。公司本部及所屬單位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等常識,增強應急意識,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對負有應急管理職責的人員,要有計劃地進行應急預案和應急知識的專業培訓工作。
第七章 獎 懲第二十四條 突發事件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條 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公司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六條 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公司將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或經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并及時修訂本制度,報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制度的修訂和解釋權歸公司董事會。
第三十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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